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05 月 0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154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松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兆偉 被 告 信成汽車貨運行 代 表 人 孫志爽 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聲請案號:99年度偵字第87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松宜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信成汽車貨運行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意圖影響決標價格及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協議,使廠商不為價格之競爭,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第9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俞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6 日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 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一項、第三項及第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政府採購法第92條 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