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54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沙簡字第54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木柱
上列被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5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木柱私場所負責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為停工之命令,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1項: 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 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