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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520號

違反政府採購法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劉國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沙簡字第520號

被告
耀泉商業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加堉
被告
顏老五國際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顏美華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2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第二行之「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應更正為「刑法第11條前段、第25條、第28條」。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如犯罪事實及理由欄二所示之部分,此為誤寫之顯然錯誤,且因上開顯然之錯誤並不足以影響原判決認定被告犯違反政府採購法之情節,故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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