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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542號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03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3年度沙簡字第54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木柱

上列被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256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鄭木柱私場所負責人,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為停工之命令,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1項:
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
責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
萬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3年度沙簡字第542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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