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沙簡字第34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林珮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301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林珮珍私場所負責人不遵主管機關依空氣污染防制法所為停工之命令,處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2條第3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9條第1項公私場所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處負責人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