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9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沙簡字第9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謝桂貞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
字第1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桂貞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 案 物│數量│備 註│ ├──┼──────────┼──┼────────────┤ │ 一 │傳真機 │ 1台│ │ │ 二 │六合彩專刊 │ 1張│ │ │ 三 │六合彩簽注單 │ 6張│ │ │ 四 │鶴仙子六合彩手冊 │ 3本│ │ │ 五 │六合彩開獎單 │ 4張│ │ │ 六 │手機 │ 1支│內有0000000000SIM卡1張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數額已提高30倍)。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數額已提高30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