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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91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沙簡字第9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謝桂貞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速偵

字第11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桂貞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 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扣       案       物│數量│備                    註│
├──┼──────────┼──┼────────────┤
│ 一 │傳真機              │ 1台│                        │
│ 二 │六合彩專刊          │ 1張│                        │
│ 三 │六合彩簽注單        │ 6張│                        │
│ 四 │鶴仙子六合彩手冊    │ 3本│                        │
│ 五 │六合彩開獎單        │ 4張│                        │
│ 六 │手機                │ 1支│內有0000000000SIM卡1張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6條第1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
。(罰金數額已提高30倍)。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數額已提高30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4年度沙簡字第91號於民國 104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