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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405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何世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405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証程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6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証程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405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