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764號

妨害公務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邱顯祥葉明松王增瑜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上易字第764號

上訴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証程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公務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 年度簡上字第92號,中華民國106年 5月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6233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即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王証程於民國105年6月19日10時29分,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清水派出所警員林國強、陳柏宏於臺中市○○區○○路 000號駕駛巡邏車執行勸導違規攤販之勤務時,竟基於侮辱公務員之犯意,在林國強、陳柏宏執行職務時,對巡邏車比中指 3次,以此方式侮辱員警林國強、陳柏宏(公然侮辱部分未據告訴),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5 款定有明文;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定。

三、經查:本件被告王証程因涉犯刑法第140條第1項之侮辱公務員罪嫌,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於105年12月22日以 105年度沙簡字第405號判決,認被告犯侮辱公務員罪,判處拘役2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被告不服,向原審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提起上訴,經原審法院合議庭於106年5月3日以106年度簡上字第92號判決駁回上訴,並宣告緩刑 2年。惟被告已於原審判決前之106年 5月1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 5頁),原審未及審酌而改適用通常程序依法為不受理之判決,所為實體之判決,尚有違誤,檢察官執此提起本件上訴,為有理由。依上開說明,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並不經言詞辯論,而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 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邱 顯 祥

法 官 葉 明 松

法 官 王 增 瑜

書記官 詹 雅 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 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764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公務,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