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簡字第40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沙簡字第405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証程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62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証程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
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140條第1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
公然侮辱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