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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交簡字第331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沙交簡字第331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素梅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8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第11行關於新臺幣「壹」字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查本件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5年度沙交簡字第331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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