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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462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吳崇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沙簡字第462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佳宏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2410、24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佳宏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犯罪事實欄一、倒數第4行關於「4時55分許」之記載應更正為「2至3時許」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法 官 吳崇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7年度沙簡字第462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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