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8年度沙秩字第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沙秩字第45號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 被移送人 趙崇智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108年7月24日以中市警烏分偵字第10800029675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趙崇智不罰。 理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趙崇智於民國108年5月23日起至108年5月29日止,在臺中市○○區○街里○○街00號住處內,藉由電腦網際網路公然在蝦皮拍賣網站以帳號「teytaytk」陳列並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警用鋼(鐵)質甩棍,供不特定人瀏覽下標購買,經民眾檢舉警政署署長信箱而獲悉上情,因認被移送人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之行為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且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又認定犯罪事實應依證據,為刑事訴訟法所明定,故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52年臺上字第1300號、40年臺上字第86號、76年臺上字第4986號及30年上字第1831號分別著有判例可資參照。上開規定,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規定,於法院受理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時亦有準用。次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8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日以下 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八、製造、運輸、販賣、攜 帶或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者。」,該規定並無處罰未遂之規定,且按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為憲法平等原則之基本意涵。是如對相同事物為差別待遇而無正當理由,或對於不同事物未為合理之差別待遇,均屬違反平等原則。又法律解釋之目的,在求法之適用,以規制人之行為。而法律對行為之規範,取決於人民理解之結果,方得以依其所理解之意義,遵循法律,故法律之解釋,不應與人民生活脫節。而所謂販賣,除有特別情形外,必須出賣人將販賣標的物移轉於買受人,使其取得該物之所有權,始足當之(民法第345條第1項、第348條第1項及第761條參照),倘標 的物尚未移轉交付於買受人,自難謂販賣行為已經完成。是唯有出賣人將販賣物之所有權交付移轉於買受人,始具備販賣罪構成要件之所有要素,而為犯罪既遂。如行為人僅實行犯意,而購入標的物,尚未將之移轉交付於買受人,應祇是犯罪行為之著手,難認已達於犯罪既遂之程度,此亦為人民所認知之法律感情,而為一般社會通念所接受。亦即販賣行為之既、未遂,端賴標的物之是否交付而定。查,本件被移送人之銀行帳戶並無符合警用甩棍買賣金額之紀錄,有警察職務報告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7頁),已難遽認本件有 販賣既遂情事,而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並無處罰未遂之規定,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移送人趙崇智堅決否認蝦皮拍賣網站「teytaytk」帳號為其所申設使用,亦否認有何藉由電腦網際網路公然在蝦皮拍賣網站以帳號「teytaytk」陳列並販賣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警用鋼(鐵)質甩棍情事,辯稱:蝦皮拍賣網站「teyt aytk」帳號非伊申設使用,伊在蝦皮拍賣網站之註 冊帳號為「jdnsns」,用來買賣物品,但伊賣的是玩偶。中國信託000000000000號帳戶雖係伊使用之帳戶,但伊不知「teyt aytk」帳號為何人使用。伊不認識方譯平、陳立穎, 也不知力穎資訊網路股份有限公司。且該帳戶又在賣東西,但不是伊在賣,如果是伊在賣,伊就不會提出來等語。經查: (一)蝦皮拍賣網站「teytaytk」帳號(下稱系爭拍賣帳號)使用人,確有於上揭時間藉由電腦網際網路公然在蝦皮拍賣網站以系爭拍賣帳號公然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警用鋼(鐵)質甩棍,供不特定人瀏覽下標購買之事實,有檢舉資料、蝦皮購物拍賣網站網頁資料(見本院卷第17至20頁)在卷可稽,堪以認定。又系爭拍賣帳號使用人之用戶註冊帳號註冊人之資料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字號、地址及向系爭拍賣帳號使用人下單購買之人所匯款項金流確可能轉至被移送人所申設使用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台南分行等節,有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函及所檢附之系爭拍賣帳號使用人之用戶註冊資料、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烏日分局函檢附之銀行帳戶資料、警察職務報告、樂購蝦皮股份有限公司函在卷可稽(見 本院卷第23至25頁、第55頁、第59至81頁、第87頁、第89至90頁、第91至95頁),被移送人於本院訊問時亦直承:「(你在蝦皮帳號對應的帳戶是那個帳戶?)中國信託。帳號我不 知道。」、「(提示本院卷第93頁)對於你在中國信託開戶資料有無意見?)沒有。全部都正確。」、「(你在中國信託的帳號是否為00000000XXXX(詳卷)號?)是。後五碼我記得 。」、「(這個帳戶你有無使用?)有,從三年前到現在都還在用。」、「(所以你在蝦皮賣東西的錢,買家會匯到這個 帳戶?)是。」、「((提示本院卷第90頁)這個帳號的用戶註冊對應的帳戶其中一個是你的帳戶,有何意見?)沒有意 見。」、「(你的身分資料有無被冒用過?)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卷第112至113頁)。則被移送人辯稱系爭拍賣帳號非伊所申設云云,固難遽予採信。然查: 1、系爭拍賣帳號使用人之用戶註冊帳號所留之電話號碼登記使 用人係「力穎資訊網路有限公司」(見本院卷第27至29頁)。 又系爭拍賣帳號使用人之用戶註冊帳號所對應之帳戶除被移 送人之上開銀行帳戶外,另尚有方譯平申設之銀行帳戶(見本院卷第89至90頁),此雖均無礙於被移送人之銀行帳戶係向系爭拍賣帳號使用人購買前揭警用鋼(鐵)質甩棍之人所匯款項 金流帳戶之一之事實。惟依卷附系爭拍賣帳號使用人之相關 登記資料以觀,堪認可能為系爭拍賣帳號實際使用人者,確 非僅被移送人一人。 2、證人方譯平於本院訊問時雖證稱:伊不認識被移送人,以前 也沒有見過,伊沒有在蝦皮網站賣過物品,伊很久以前有在 中國信託銀行有無開設帳戶,但是現在沒有了。該帳戶好像 沒有取消,伊開了以後從來沒有用過,當初是為了工作才開 帳戶,但是開設之後就離職了,當時的工作是保險業。伊 這個帳戶沒有提供給別人使用,本院卷第63銀行帳戶登記資 料地址是對的,家用電話跟公用電話不是伊的,手機是伊的 ,只有手機是對的,公用電話不認識。至於該帳戶被蝦皮網 站賣家作為匯款帳戶這件事情伊不清楚。伊不知道力穎資訊 網路公司,也不認識陳立穎等語。惟此亦無礙於其所申設之 銀行帳戶為向系爭拍賣帳號使用人購買前揭警用鋼(鐵)質甩 棍之人所匯款項金流帳戶之一之事實。又證人即力穎資訊網 路公司登記負責人陳立穎則經本院二次合法傳訊均未到庭。 (二)綜上,依系爭拍賣帳號之登記資料,該拍賣帳號之可能使用人既確非僅被移送人一人,移送機關復未提出陳立穎之訊問資料,陳立穎且經本院二次傳訊無著,證人方譯平所述復無礙於其所申設之銀行帳戶為向系爭拍賣帳號使用人購買前揭警用鋼(鐵)質甩棍之人所匯款項金流帳戶之一之事實。本院綜核上情後,認被移送人所辯固值存疑,惟本件依系爭拍賣帳號之登記資料,該拍賣帳號之可能使用人既確非僅被移送人一人,參之,實務上確有將所申設之帳號資料提供予他人使用情形,則被移送人是否確為系爭拍賣帳號之實際人使用人即非無疑,是依罪疑為有利於被移送人認定之法理,本件尚難遽認被移送人確為系爭拍賣帳號之實際使用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移送人主觀上對於系爭拍賣帳號實際使用人藉由電腦網際網路公然在蝦皮拍賣網站以系爭拍賣帳號陳列經主管機關公告查禁之器械即警用鋼(鐵)質甩棍,供不特定人瀏覽下標購買之事實具有共犯或幫助犯之故意或不確定故意,依據首揭說明,即應為被移送人不罰之諭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沙鹿簡易庭法 官 江奇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洪玉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