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9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178號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賴秀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沙簡字第178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鴻揚板金工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江正雄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江正雄犯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不遵停工命令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鴻揚板金工業有限公司因其負責人執行業務犯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不遵停工命令罪,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第39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李基彰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賴秀雯

書記官 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
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未立即採取緊急應變
措施、不遵行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
所為之命令或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工或停業之命令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五百
萬元以下罰金。
不遵行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停止作為之命令者,處一年以下有期
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水污染防治法第39條:
法人之負責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
,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七條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
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十倍以下之
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簡字第178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