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0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8 日
- 當事人劉燕鈴、呂國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28號 原 告 劉燕鈴 訴訟代理人 莊慶洲律師 複代理人 涂銘辛 被 告 呂國偉 旭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莊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準用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賴秀雯 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