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官劉國賓、黃建都、賴秀雯
- 當事人莊雯合、蔡長修、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吳永順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20號 原 告 莊雯合 蔡長修 被 告 旺錸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文娟 被 告 吳永順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沙交簡字第619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書記官 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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