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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24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劉國賓黃建都賴秀雯

原告
柯靜宜
被告
永立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籃清柚
被告
葉佳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沙交簡字第630號),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賴秀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任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24號於民國 111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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