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24號
- 原告
- 柯靜宜
- 被告
- 永立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籃清柚
- 被告
- 葉佳祥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沙交簡字第630號),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1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24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沙交簡字第630號),經原告提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