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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簡字第18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9 日

法官黃建都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周昀諺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周昀諺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且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法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月確定,甫於110年1月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於本院卷內可憑,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審酌被告所犯前案與本案,均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罪,顯見被告不知記取教訓,有其特別惡性及對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形,適用累犯規定予以加重,認無刑罰超過應負擔罪責,導致人身自由遭受過苛之侵害,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扣案附表所示之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黃建都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扣   案   物 數量 備              註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壹包 含微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9號
  被   告 周昀諺 男 26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號6
             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周昀諺曾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9年
    度審簡字第72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甫於110年1月
    26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
    方法院以109年度毒聲字第277號裁定觀察、勒戒,於110年6
    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詎仍不知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屬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
    不得非法施用,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
    ,於前揭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之110年12月21日
    中午12時許,在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以將含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之咖啡包(下稱毒品咖啡包)加水後飲用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1次。嗣經警於同日下午5時許,持搜索票
    在上址執行搜索,扣得其所有之毒品咖啡包1包(毛重3.9公
    克),經採集其尿液送驗後,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之
    陽性反應,而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周昀諺對於上揭犯罪事實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
    勘察採證同意書、警局委託尿液代號、真實姓名對照表、搜
    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現場照片、欣生生物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鑑驗書等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又被告前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施以觀察、勒戒,於110年6月11日執行
    完畢釋放,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足憑。其於觀察、勒
    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罪,依法應予追
    訴、處罰。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前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
    期徒刑之執行完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
    其於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
    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扣案之毒品咖啡包1
    包,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8  日
               檢 察 官 何昌翰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朱曉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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