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7 月 25 日
- 當事人李采穎、王國霽、協泰通運有限公司、陳建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李采穎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被 告 王國霽 被 告 協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沙交簡字第493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陳任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