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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25 日
  • 法官
    劉國賓黃建都賴秀雯
  •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 原告
    李采穎
  • 被告
    王國霽協泰通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李采穎 訴訟代理人 江政峰律師 被 告 王國霽 被 告 協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沙交簡字第493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書記官 陳任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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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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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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