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4 日
- 當事人盧彥諭、林吟聲、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呂奇峯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盧彥諭 被 告 林吟聲 被 告 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林吟聲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沙交簡字第534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黃建都 法 官 賴秀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張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