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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沙簡字第414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何世全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FACINABAO FLORETH BERNAL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60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FACINABAO FLORETH BERNAL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散布文字誹謗罪,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310條第2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
    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林芳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
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
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
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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