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沙易字第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劉光驥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4285號),復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本院原案號:112年度沙簡字第61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劉光驥係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逢仁門市之店員,因不滿顧客陳宜鑫之態度,於民國112年6月5日23時18分許,在不特定多數人得共見共聞之統一超商逢仁門市之公共場所,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垃圾」等語辱罵陳宜鑫,足以貶損陳宜鑫之名譽,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照同法第314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