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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331號

違反醫療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何世全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紀宏達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90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紀宏達犯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楊凱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采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醫療法第106條
違反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
罰鍰。如觸犯刑事責任者,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毀損醫療機構或其他相類場所內關於保護生命之設備,致生危險
於他人之生命、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
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於死者,處無
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
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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