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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沙簡字第671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劉國賓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蘇舜欽

0○○○○○○○○○○)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緝字第23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蘇舜欽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ZNZB40607、ZNZB40608號)內偽造「蘇舜元」署押共貳枚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認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9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陳文一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
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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