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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沙簡附民字第1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劉國賓何世全吳俊螢

原告
鐶琪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鐶
被告
CHUBANG PHAIRAT(中文名:拍拉)

上列當事人間因竊盜案件(114年度沙簡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國賓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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