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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11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黃渙文何世全劉國賓

原告
楊淑卿
原告
蔡沛宸
原告
蔡永華
被告
曾信昌
被告
世榮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王建忠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曾信昌涉犯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沙交簡字第480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何世全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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