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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沙簡字第362號

違反醫療法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吳俊螢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瑞崎

上列被告因違反醫療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164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瑞崎犯妨害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黃鈺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吳俊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柳寶倫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
對於醫事人員或緊急醫療救護人員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非
法之方法,妨害其執行醫療或救護業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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