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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沙簡字第12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劉國賓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永暉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14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A02犯公然侮辱罪,處罰金新臺幣玖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戴旻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法 官 劉國賓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
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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