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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沙簡字第10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何世全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蔡秉軒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6374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蔡秉軒犯持有第二級毒品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依托咪酯、美托咪酯成分之菸彈空罐參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鄭珮琪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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