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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5年度沙簡字第9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何世全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徐嘉成

張家騰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51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嘉成、張家騰共同犯竊盜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各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2平方太平洋電線」參捆、「14平方太平洋電線」貳捆、「HILTI雷射水平儀」壹台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
    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本案經檢察官鄭葆琳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 法 官 何世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陳淑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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