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八三三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八三三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三三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大型壓力剪刀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欄第五行「五十分」更正為「十五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