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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八三三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簡賢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八三三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速偵字第三三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大型壓力剪刀壹支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將犯罪事實欄第五行「五十分」更正為「十五分」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法 官 簡 賢 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八三三號於民國 93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