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五九六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沙簡字第五九六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九八九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行使偽造特許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扣案偽造之一八九-QS號車牌貳面,均沒收;又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台中縣警察局中縣警交字第HB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上偽造之「簡秀賢」署押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二條、第二百十九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二百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 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第二百十六條 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 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