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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鹿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7 日
  • 法官
    許文碩張國華黃裕仁

  • 當事人
    甲○○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良星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四年度沙交簡字第一四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助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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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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