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九十四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一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4 年 01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四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一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良星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九十四年度沙交簡字第一四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張國華 法 官 黃裕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林助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