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秩字第1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沙秩字第115號
- 移送機關
- 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弄45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6年11月3日以中縣清警偵字第096003841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6年10月12日下午20時10分許。
⑵、地點:臺中縣梧棲鎮○○路○段428號「藍天美容生活館」3樓103包廂。
⑶、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在警訊中之自白。
⑵、員警職務報告、刑案現場測繪圖、現場照片。
⑶、證人楊貴洲在警訊中之陳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