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秩字第1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善良風俗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沙秩字第115號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弄45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6年11月3日以中縣清警偵字第096003841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 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6年10月12日下午20時10分許。 ⑵、地點:臺中縣梧棲鎮○○路○段428號「藍天美容生活館」3樓103包廂。 ⑶、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在警訊中之自白。 ⑵、員警職務報告、刑案現場測繪圖、現場照片。 ⑶、證人楊貴洲在警訊中之陳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純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書記官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