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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6年度沙秩字第115號

妨害善良風俗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13 日

法官林純如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96年度沙秩字第115號

移送機關
臺中縣警察局清水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弄45號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6年11月3日以中縣清警偵字第096003841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伍仟元。事實及理由、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⑴、時間:民國96年10月12日下午20時10分許。

⑵、地點:臺中縣梧棲鎮○○路○段428號「藍天美容生活館」3樓103包廂。

⑶、行為:意圖得利與人姦。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在警訊中之自白。

⑵、員警職務報告、刑案現場測繪圖、現場照片。

⑶、證人楊貴洲在警訊中之陳述。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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