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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7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5號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許文碩林三元林純如

原告
甲○○
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共危險等案件(九十七年度沙交簡字第一五八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文碩

                 法 官 林三元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97年度沙交簡附民字第5號於民國 97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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