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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請求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游文科林純如林筱涵

原告
乙○○
被告
丙○○
被告
文福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沙交簡字第672號),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筱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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