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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476號

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林三元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沙簡字第476號

聲請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調

偵字第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緩刑叁年。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罪,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同意分期償還侵占之款項,有台中縣龍井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一份,附於偵查卷可憑,被告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其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法 官 林三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時  間 │ 地       點  │ 客戶名稱     │侵占之金額│所犯罪名及所處│
│號│        │              │              │(新臺幣)  │宣告刑        │
├─┼────┼───────┼───────┼─────┼───────┤
│1 │96年5月 │台中縣沙鹿鎮中│立成便當      │77,900元  │甲○○意圖為自│
│  │間某日  │棲路東明巷162 │              │          │己不法之所有,│
│  │        │號            │              │          │而侵占對於業務│
│  │        │              │              │          │上所持有之物,│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2 │96年5月 │同上          │同上          │48,400元  │甲○○意圖為自│
│  │底某日  │              │              │          │己不法之所有,│
│  │        │              │              │          │而侵占對於業務│
│  │        │              │              │          │上所持有之物,│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3 │96年4月 │臺中縣東勢鎮豐│米國批發商行  │64,085元  │甲○○意圖為自│
│  │底某日  │勢路中盛巷26號│              │          │己不法之所有,│
│  │        │              │              │          │而侵占對於業務│
│  │        │              │              │          │上所持有之物,│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4 │96年5月 │同上          │同上          │58,830元  │甲○○意圖為自│
│  │底某日  │              │              │          │己不法之所有,│
│  │        │              │              │          │而侵占對於業務│
│  │        │              │              │          │上所持有之物,│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5 │96年6月 │同上          │同上          │112,739元 │甲○○意圖為自│
│  │底某日  │              │              │          │己不法之所有,│
│  │        │              │              │          │而侵占對於業務│
│  │        │              │              │          │上所持有之物,│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6 │96年4月 │台中縣大雅鄉民│全家福便當社  │84,400元  │甲○○意圖為自│
│  │底某日  │生路3段128號  │              │          │己不法之所有,│
│  │        │              │              │          │而侵占對於業務│
│  │        │              │              │          │上所持有之物,│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7 │96年5月 │台中縣豐原市三│久味津        │17,800元  │甲○○意圖為自│
│  │底某日  │豐路879號     │              │          │己不法之所有,│
│  │        │              │              │          │而侵占對於業務│
│  │        │              │              │          │上所持有之物,│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8 │96年6月 │台中縣大甲鎮蔣│池米鄉飯包店  │4,050元   │甲○○意圖為自│
│  │底某日  │公路153之2號1 │              │          │己不法之所有,│
│  │        │樓            │              │          │而侵占對於業務│
│  │        │              │              │          │上所持有之物,│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9 │96年5月 │台中縣潭子鄉雅│大欣商行(俗俗│12,040元  │甲○○意圖為自│
│  │底某日  │潭路1段99巷10 │賣潭子店)    │          │己不法之所有,│
│  │        │號1樓         │              │          │而侵占對於業務│
│  │        │              │              │          │上所持有之物,│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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