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沙交簡字第6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被 告 文福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案件(98年度沙交簡字第672號),經 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該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 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11 日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