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8年度沙簡字第4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占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98 年 08 月 14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沙簡字第476號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調偵字第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各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緩刑叁年。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查被告甲○○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已坦承犯罪,並與告訴人成立調解,同意分期償還侵占之款項,有台中縣龍井鄉調解委員會調解書一份,附於偵查卷可憑,被告犯罪後態度尚稱良好,其經此偵審科刑之教訓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併諭知緩刑三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林三元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 │編│ 時 間 │ 地 點 │ 客戶名稱 │侵占之金額│所犯罪名及所處│ │號│ │ │ │(新臺幣) │宣告刑 │ ├─┼────┼───────┼───────┼─────┼───────┤ │1 │96年5月 │台中縣沙鹿鎮中│立成便當 │77,900元 │甲○○意圖為自│ │ │間某日 │棲路東明巷162 │ │ │己不法之所有,│ │ │ │號 │ │ │而侵占對於業務│ │ │ │ │ │ │上所持有之物,│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2 │96年5月 │同上 │同上 │48,400元 │甲○○意圖為自│ │ │底某日 │ │ │ │己不法之所有,│ │ │ │ │ │ │而侵占對於業務│ │ │ │ │ │ │上所持有之物,│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3 │96年4月 │臺中縣東勢鎮豐│米國批發商行 │64,085元 │甲○○意圖為自│ │ │底某日 │勢路中盛巷26號│ │ │己不法之所有,│ │ │ │ │ │ │而侵占對於業務│ │ │ │ │ │ │上所持有之物,│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4 │96年5月 │同上 │同上 │58,830元 │甲○○意圖為自│ │ │底某日 │ │ │ │己不法之所有,│ │ │ │ │ │ │而侵占對於業務│ │ │ │ │ │ │上所持有之物,│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5 │96年6月 │同上 │同上 │112,739元 │甲○○意圖為自│ │ │底某日 │ │ │ │己不法之所有,│ │ │ │ │ │ │而侵占對於業務│ │ │ │ │ │ │上所持有之物,│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6 │96年4月 │台中縣大雅鄉民│全家福便當社 │84,400元 │甲○○意圖為自│ │ │底某日 │生路3段128號 │ │ │己不法之所有,│ │ │ │ │ │ │而侵占對於業務│ │ │ │ │ │ │上所持有之物,│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7 │96年5月 │台中縣豐原市三│久味津 │17,800元 │甲○○意圖為自│ │ │底某日 │豐路879號 │ │ │己不法之所有,│ │ │ │ │ │ │而侵占對於業務│ │ │ │ │ │ │上所持有之物,│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8 │96年6月 │台中縣大甲鎮蔣│池米鄉飯包店 │4,050元 │甲○○意圖為自│ │ │底某日 │公路153之2號1 │ │ │己不法之所有,│ │ │ │樓 │ │ │而侵占對於業務│ │ │ │ │ │ │上所持有之物,│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 │9 │96年5月 │台中縣潭子鄉雅│大欣商行(俗俗│12,040元 │甲○○意圖為自│ │ │底某日 │潭路1段99巷10 │賣潭子店) │ │己不法之所有,│ │ │ │號1樓 │ │ │而侵占對於業務│ │ │ │ │ │ │上所持有之物,│ │ │ │ │ │ │處有期徒刑柒月│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