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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小字第11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30 日

法官陳俞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小字第115號

原告
祭祀公業楊初興
法定代理人
楊再生
被告
楊敏達
被告
楊寬志
被告
楊震源
被告
楊毅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0年2月18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並於100年2月28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法 官 陳俞伶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小字第115號於民國 100 年 03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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