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更字第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更字第1號
- 上訴人
- 陳義雄
陳蔡煎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金榜等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3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定有明文。又按不動產經界之訴,即定不動產界線或設置界標之訴,此項訴訟之內容,必須兩造對於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其經界在內觀上有不明確之情事,請求法院判定其界址而已,屬因財產權而起訴,因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計算裁判費。本件既屬不動產經界之訴,依上開說明,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