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13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132號
- 原告
- 蔡宗哲
- 被告
- 迅泉塑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瀅如
- 被告
- 陳立人
- 被告
- 王美珍
- 被告
- 前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蔡振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迅泉塑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貳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被告陳立人、方美珍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元,及按附表二所示各票面金額分別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柒萬壹仟參佰捌拾玖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其中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陸拾柒元由被告迅泉塑膠有限公司負擔,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玖元由被告陳立人及被告王美珍連帶負擔,其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迅泉塑膠有限公司如以新臺幣伍佰貳拾伍萬元;被告陳立人、被告王美珍如以新臺幣貳拾萬伍仟元為原告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兩造爭執要旨:
一、原告主張:
㈠緣原告持有被告迅泉塑膠有限公司為發票人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12紙,票據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0萬元,屆期經提示,均不獲付款。又原告持有被告陳立人簽發、被告方美珍背書之如附表二所示支票2紙,票據金額總計205,000元,屆期經提示,亦不獲付款。為此,提起本件訴訟。(按原告原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提出異議,乃以原告之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㈡並聲明:⒈被告迅泉塑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525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⒉被告陳立人及方美珍應連帶給付原告205,000元,及按附表二所示各票面金額分別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⒊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對被告抗辯之陳述:先前償還之165萬元是清償被告迅泉塑膠有限公司之債務,故被告迅泉塑膠有限公司尚積欠525萬元,加計被告陳立人與方美珍之票據債務,共計為5,455,000元。
二、被告抗辯:
㈠被告迅泉塑膠有限公司確實自民國99年3月15日起至99年5月30日止,連續開立12紙支票予原告以供清償之用;又被告陳立人、王美珍分別於99年10月12日及99年10月22日開立兩紙支票交付原告,係為清償之用,非屬借貸關係。查原告前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支付命令,主張被告迅泉塑膠有限公司應向原告清償690萬元,被告陳立人、王美珍應連帶清償205,000元,總計積欠7,105,000元。惟被告等已委由訴外人陳清地自99年4月20日起陸續經原告指示,向訴外人蔡育昇及葉水源清償165萬元(99年4月20日在烏日高鐵站交付現金25萬元予原告,再以匯款方式陸續清償140萬元),目前僅剩5,455,000元尚未清償。
㈡並聲明:⒈原告之訴駁回;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⒊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聲請免予假執行。
貳、得心證之理由:
一、查原告執有被告迅泉塑膠有限公司為發票人之如附表一所示之支票12紙、被告陳立人簽發、方美珍背書之如附表二所示支票2紙;且被告迅泉塑膠有限公司業已清償165萬元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各14紙、被告提出臺中銀行國內匯款申請書等件為證,而上情為兩造所不爭執,爰採為判決之基礎。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第13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背書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付款責任;發票人、背書人應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票據法第144條、第39條、第29條、第96條亦有明定。準此,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迅泉塑膠有限公司應給付原告525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0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被告陳立人及方美珍應連帶給付原告205,000元,及按附表二所示各票面金額分別自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原告起訴請求金額為7,105,000元,嗣減縮(相當訴之撤回)請求金額為5,45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3條第1項前段規定,本件訴訟費用計71,385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以原請求金額7,105,000元計算),應由兩造依其勝敗之比例分擔,即被告迅泉塑膠有限公司應負擔52,767元(計算式:71385×0000000/0000000=52,767,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被告陳立人與王美珍應連帶負擔2,199元(計算式:71385×205000/0000000=2199),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件原告勝訴部份(即主文之第一項、第二項及命被告負擔訴訟費用部分)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經核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參、訴訟費用負擔及宣告假執行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第436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3款、第392條第2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發 票 人│帳 號 │發 票 日│付 款 行│ 票據金額 │提示日 │ │號│ │票據號碼 │ │ │(新臺幣)│ │ │ │ │ │ │ │ │ │ ├─┼────┼─────┼─────┼─────┼─────┼────┤ │1 │迅泉塑膠│000000000 │99.3.15 │合作金庫商│420,000元 │99.3.15 │ │ │有限公司│KR0000000 │ │業銀行東沙│ │ │ │ │負責人:│ │ │鹿分行 │ │ │ │ │陳瀅如 │ │ │ │ │ │ ├─┼────┼─────┼─────┼─────┼─────┼────┤ │2 │迅泉塑膠│000000000 │99.3.15 │合作金庫商│1000,000元│99.3.15 │ │ │有限公司│KR0000000 │ │業銀行東沙│ │ │ │ │負責人:│ │ │鹿分行 │ │ │ │ │陳瀅如 │ │ │ │ │ │ ├─┼────┼─────┼─────┼─────┼─────┼────┤ │3 │迅泉塑膠│0000000 │99.3.15 │台中商業銀│500,000元 │99.3.15 │ │ │有限公司│DDA0000000│ │行大肚分行│ │ │ │ │負責人:│ │ │ │ │ │ │ │陳瀅如 │ │ │ │ │ │ ├─┼────┼─────┼─────┼─────┼─────┼────┤ │4 │迅泉塑膠│0000000 │99.3.16 │台中商業銀│500,000元 │99.3.16 │ │ │有限公司│DDA0000000│ │行大肚分行│ │ │ │ │負責人:│ │ │ │ │ │ │ │陳瀅如 │ │ │ │ │ │ ├─┼────┼─────┼─────┼─────┼─────┼────┤ │5 │迅泉塑膠│000000000 │99.3.26 │合作金庫商│900,000元 │99.12.9 │ │ │有限公司│KR0000000 │ │業銀行東沙│ │ │ │ │負責人:│ │ │鹿分行 │ │ │ │ │陳瀅如 │ │ │ │ │ │ ├─┼────┼─────┼─────┼─────┼─────┼────┤ │6 │迅泉塑膠│000000000 │99.3.30 │合作金庫商│900,000元 │99.12.9 │ │ │有限公司│KR0000000 │ │業銀行東沙│ │ │ │ │負責人:│ │ │鹿分行 │ │ │ │ │陳瀅如 │ │ │ │ │ │ ├─┼────┼─────┼─────┼─────┼─────┼────┤ │7 │迅泉塑膠│000000000 │99.3.30 │合作金庫商│420,000元 │99.12.9 │ │ │有限公司│KR0000000 │ │業銀行東沙│ │ │ │ │負責人:│ │ │鹿分行 │ │ │ │ │陳瀅如 │ │ │ │ │ │ ├─┼────┼─────┼─────┼─────┼─────┼────┤ │8 │迅泉塑膠│000000000 │99.4.2 │合作金庫商│600,000元 │99.12.9 │ │ │有限公司│KR0000000 │ │業銀行東沙│ │ │ │ │負責人:│ │ │鹿分行 │ │ │ │ │陳瀅如 │ │ │ │ │ │ ├─┼────┼─────┼─────┼─────┼─────┼────┤ │9 │迅泉塑膠│000000000 │99.4.15 │合作金庫商│420,000元 │99.12.9 │ │ │有限公司│KR0000000 │ │業銀行東沙│ │ │ │ │負責人:│ │ │鹿分行 │ │ │ │ │陳瀅如 │ │ │ │ │ │ ├─┼────┼─────┼─────┼─────┼─────┼────┤ │10│迅泉塑膠│000000000 │99.4.30 │合作金庫商│420,000元 │99.12.9 │ │ │有限公司│KR0000000 │ │業銀行東沙│ │ │ │ │負責人:│ │ │鹿分行 │ │ │ │ │陳瀅如 │ │ │ │ │ │ ├─┼────┼─────┼─────┼─────┼─────┼────┤ │11│迅泉塑膠│000000000 │99.5.15 │合作金庫商│420,000元 │99.12.9 │ │ │有限公司│KR0000000 │ │業銀行東沙│ │ │ │ │負責人:│ │ │鹿分行 │ │ │ │ │陳瀅如 │ │ │ │ │ │ ├─┼────┼─────┼─────┼─────┼─────┼────┤ │12│迅泉塑膠│000000000 │99.5.30 │合作金庫商│400,000元 │99.12.9 │ │ │有限公司│KR0000000 │ │業銀行東沙│ │ │ │ │負責人:│ │ │鹿分行 │ │ │ │ │陳瀅如 │ │ │ │ │ │ └─┴────┴─────┴─────┴─────┴─────┴────┘ 附表二: ┌─┬────┬─────┬─────┬─────┬─────┬────┐ │編│發 票 人│帳 號 │發 票 日│付 款 行│ 票據金額 │提示日即│ │號│背 書 人│票據號碼 │ │ │(新臺幣)│利息起算│ │ │ │ │ │ │ │日 │ ├─┼────┼─────┼─────┼─────┼─────┼────┤ │1 │陳立人 │0000000 │99.10.12 │台中商業銀│105,000元 │99.10.12│ │ │王美珍 │DDA0000000│ │行大肚分行│ │ │ ├─┼────┼─────┼─────┼─────┼─────┼────┤ │2 │陳立人 │0000000 │99.10.22 │台中商業銀│100,000元 │99.10.22│ │ │王美珍 │DDA0000000│ │行大肚分行│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