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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377號

給付汽車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沙簡字第377號

原告
新竹建經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益坤
訴訟代理人
蔡財富
訴訟代理人
朱志明
被告
堡豐國際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張詠勝
被告
被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月女
被告
段少龍
被告
黃淑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汽車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3日所為判決內容有所疏漏,補充判決如下:

主文

本判決第二項部分,被告堡豐國際有限公司、張詠勝、段少龍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貳仟陸佰捌拾元及自保豐國際有限公司及張詠勝自民國100年9月24日起;被告段少龍自民國100年9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判決漏未就原告請求被告堡豐公司、張詠勝及段少龍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之法定利息予以判決,爰依職權補充判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張升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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