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訴字第1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訴字第11號
- 法定代理人
- 梁宏志
- 訴訟代理人
- 陳羅崇
- 被告
- 陳俊宏
上列當事人間因智慧財產權損害賠償事件(由100年度沙簡字第269號改分100年度沙訴字第11號),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18 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案號欄關於「100年度沙簡字第26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0年度沙訴字第11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侵害著作權之損害賠償事件,前經兩造合意由本院(普通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並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因本院前開判決之案號欄關於「100年度沙簡字第269號」之記載,未記載改行通常程序後之案號100年度沙訴字第11號,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