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小字第1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小字第115號
- 原告
- 祭祀公業楊初興
- 法定代理人
- 楊再生
- 被告
- 楊敏達
- 被告
- 楊寬志
- 被告
- 楊震源
- 被告
- 楊毅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裁定已於100年2月18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並於100年2月28日發生送達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