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沙小字第167號
- 原告
-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邱清泉
- 訴訟代理人
- 陳源龍
- 被告
- 堡豐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詠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貳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