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0年度沙小字第192號
- 原告
- 金鴻輪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世忞
- 訴訟代理人
- 陳威榮
- 被告
- 蔡條東
- 被告
- 蔡榮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7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伍拾元;及被告蔡條東自民國一百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被告蔡榮源自民國一百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即原告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