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12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121號
- 原告
- 金永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淑虹
- 被告
- 紅樹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韓華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訴訟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紅樹營造有限公司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及法定代理人戶籍地均為「新竹市○○路○段17號2樓」,並有公司登己資料及戶籍謄本附卷可參,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訴訟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訴訟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