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簡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沙鹿簡易庭
- 裁判日期100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莊清和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簡字第165號 法定代理人 莊清和 訴訟代理人 潘玉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信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70,000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955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3 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